从空姐被南航解雇案,看法官应如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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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5日  阅读量:95

  郭某与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宣判后,近期引发网络热议。

  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下载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通过学习,发现该案确实是一个非常适合分析研判的劳动争议实务案例。

  之前已就本案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详见:《看了空姐被南航解雇案的判决书,才发现真的有人不知道怎么“并案审理”劳动争议!》?

  以及:《看了空姐被南航解雇的判决,才发现真的有人不知道如何打劳动官司》?

  有人私信笔者说,看你分析了那么多,能不能分析一下南航解雇空姐究竟对不对。

  对!这个才是本案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今天就来谈一点个人看法,以与诸位探讨。

  一、怎么看一个律师或法官专不专业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下本案承办法官的裁判文书数量,自2016年至今,涉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有780篇,其中判决书452篇,数量不可谓不多。

  但从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来看,该承办法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显得似乎仍然不够专业——也许是因为案件数量过多的原因吧!

  人家一年要审理几十上百个劳动争议案件,你却说人家不专业,你哪来那么大的胆量!

  (一)看法律用语

  就事论事。

  笔者认为,看一个律师或法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专不专业,你只要看他法律文书里所使用的几个关键词语,就可以略知一二了。

  例如,一审判决书?把本案的案由劳动争议写成了“劳动争议纠纷”,而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里,所有的民事争议都有“纠纷”两个字,唯独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没有“纠纷”这两个字。

  再如,一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里把两处的赔偿金都写成了“经济赔偿金”,而其在“本院认为”里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条文,明明写的是“赔偿金”,前边并没有“经济”这两个字。

  另外,还有的律师、法官会把经济补偿写成“经济补偿金”,至于说为什么不能这么写,你看一下《律师和法官都应当了解的十三个劳动争议问题》?就知道了。

  虽然这些只是细微的差别,是细枝末节的问题,但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应当讲究严谨,要不然,你与法律职业之外的人士何异?

  正如一个普通人通常会把精神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说成“精神损失”“精神赔偿金”一样,但无论他怎么说都不会有人去苛责他,因为他原本就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情有可原。

  而如果你是一个律师、一个法官,假如你连这些最基本的法律用语都没有搞清楚,你又怎么敢说你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呢?

  之所以没有意识到这些法律用语的细微差别,正是由于你没有认真地去钻研过这些法律条文。

  基于此,可以判断个大概。

  (二)看裁判文书的数量

  为了看一看代理律师究竟办过多少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本案三个代理律师的裁判文书数量。

  其中,郭某代理律师郭霞东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仅有4篇,其中有2篇还是本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另外2篇也都是2019年的,说明郭霞东代理过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多。

  南方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江晓樱是律所实习人员,自2019年至今共有11篇裁判文书,其中劳动争议2篇,1篇就是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另外1篇代理的也是南方航空公司一方。

  李欣作为代理人的裁判文书共142篇,其中,代理南方航空公司的裁判文书有19篇,而且最早的1篇是2013年的案件。

  李欣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多,裁判文书有7篇,其中有几篇是2014年因飞行员跳槽引起的南方航空公司巨额索赔案的判决书。

  相对来讲,李欣的办案经验似乎比郭某代理人的经验要稍微多那么一点点。

  是不是小白律师,裁判文书网是瞒不住的,为此,笔者建议律师一定要关注自己代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网有没有上网。

  发现有没有上网的,一定要打电话骚扰骚扰法官和书记员,确保应上尽上。

  二、劳动争议案件很难么

  其实,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有套路的,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呃,不对,是规律。

  法官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足够多,一般都会掌握一些规律——当然,前提是法官不是就案办案。

  (一)贴标签

  有经验的法官在拿到劳动争议案件后,只消看一眼起诉状,就能够第一时间给案件归个类、贴个标签——记住,这一点至关重要。

  这些标签,诸如“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解除”“违法解除”“被迫解除”“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报酬”“加班费”“工伤保险待遇”“二倍工资”等等。

  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论原告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只要法官把每一项请求都给它贴上标签,也就不会觉得有多复杂了。

  而劳动争议好就好在各个标签之间的关联性并不是很大,比如“赔偿金”“劳动报酬”“加班费”“二倍工资”等等,相互之间基本都是独立的,没有什么牵连。

  就本案而言,可以给它打上“劳动合同解除”“违法解除”和劳动合同恢复后的“补发工资”这几个标签。

  相应的,法官对照一下每个标签所对应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意见——这些材料需要法官平时注意搜集整理一一基本上就没有找不到处理依据的。

  法律依据有了,庭审时只要按照标签逐一查明所需要的案件事实就大功告成了——有了事实有了依据,法官还怕不知道怎么处理案件吗?

  (二)找依据

  或许有人会说,有些问题找不到处理依据怎么办?

  这确实是个问题,而且这也是法官普遍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比较难处理的主要原因。

  但笔者认为,找不到对应的依据其实是个假命题,因为你对什么是“依据”可能有所误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恰恰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

  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包罗万象: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这些统统都是,自然不用多说,只不过有些“依据”找起来不是那么方便罢了。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这些“依据”有可能要上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七八十年代、甚至五六十年代,所以,对于年轻一点的法官来讲,“年轻”天然就是个槛。

  另外就是各基层法院、中院、高院,以及各地方仲裁院、人社等部门等制定的指导性意见、规范性指引、联席会议,以及裁判案例等等,这些当然也算依据。

  但法官只需要搜集本地的各种规定、文件、案例就好了,因为那些跨市、跨省的“依据”往往在本地不好使。

  所以,当你偶然见到两份结果完全不一样的劳动争议裁判文书时,千万不要觉得有什么稀奇——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地方性特色所决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都不会太大,审判层级通常都比较低,一般也就是基层一审、中院二审,高院的再审也不多见,能上到最高的极其稀少。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高法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迄今只有163篇,而且以再审审查的裁定书居多,判决书仅有10篇,其中再审判决书9篇、二审判决书1篇。

  而最最难找、最最不引人注意的,就是最高法各个时期的会议纪要、座谈会、研讨会、大法官讲话等等司法资料,虽然这些都不能引用在裁判文书里,但毕竟也算是个依据。

  有依据总比什么都没有强,假如二审法官对你的裁判观点有疑问,你可以悄悄地告诉他,看一下杜万华大法官某年某月某日在某个地方的讲话,第几段第几行第几个字。

  他看过以后绝对会无话可说——这要比你写一篇几万字的论文管用得多。

  例如: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纪敏2007年4月10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司法政务文件,现行有效)中,就讲到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

  他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不能简单得出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互相排斥的结论。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劳动者……明显无法通过工伤赔偿获得较为充分的救济,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内容在法律条文里都是找不到的,法官如果知道有这个讲话,是不是心里就有谱多了。

  但是,这些散落在犄角旮旯里的零星意见,需要法官费心尽力地一点一点去找,一篇一篇去看。

  由于某个时期,或者出于某种原因,有些观点和意见会有所反复,所以,你仅仅找到一个观点是不够的,你还要搞清楚在它之前、在它之后的演变过程,甚至导致观点发生变化的原因。

  (三)搞穿透

  假如你还是认为某个问题找不到依据——这一点需要你高度确定,因为你没有找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那就需要你自己去琢磨、去定夺了。

  作为一个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拿出一个合乎法理、情理、良心的裁判意见,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你“擅自”做一下主,也并不过份。

  但笔者建议你还是更深入地分析一下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或许就能解决很多看似疑难的问题——因为多数时候,所谓的疑难,其实是因为你还没有真正穿透事物的本质。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裁减人员的目的,与劳动者协商让劳动者自己出具一份“同意单位按照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书,这样,劳动者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还真就写了,写过以后也真就不去上班了,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一纸通知还真就按照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了。

  但劳动者反悔了,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这样的“神操作”咱也是第一次见,违不违法?

  仲裁的时候,仲裁委还真就劳动者缺勤的天数有没有达到十五天进行了审查,后来认定劳动者连续旷工已满十五天,用人单位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劳动者不服就起诉到法院,假如你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你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三、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

  劳动法是社会法,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民商事的法律——法官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

  其实,民事和商事也是有区别的,但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略过不提。

  劳动争议案件相较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也可以说是政策属性,要引起重视。

  现在的很多问题恰恰就在这里,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并未加以区分,以致于很多法官在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思维和方式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出问题才怪。

  在所有的民事案件类型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其次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仅次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不能稍有差池。

  设立劳动法庭、劳动法院,或者指定专门的审判部门、审判人员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确实有必要的。

  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切忌就案办案,必须要站在一定的高度看问题,遇事不决就看大方向,比如这几年在政策层面一直强调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2016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现行有效)

  法官能够把握住大的政策方向,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基本上就不会出现重大的瑕疵和原则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