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宣判后,近期引发网络热议。
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下载了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书,通过学习,发现一审判决书存在两个明显的程序上的瑕疵,现分享出来供法律人士探讨。
一、劳动争议案件互相起诉的问题
首先,笔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书的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25959、28887号”,感觉比较奇怪。
按照规定,应当一案一号、一号一案,一案使用两个案号是不允许的,两案使用一份裁判文书,也是不允许的。
其次,该案所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比较奇怪,分别是:“郭某(25959号案原告、28887号案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5959号案被告、28887号案原告)”。
判决书没有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之前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符合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第三,该案所列当事人的诉称、辩称让人难以理解,一审判决书依次写的是:“郭某诉称(辩称)”;“南方航空公司辩称”。
从诉辩内容来看,郭某诉称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诉称部分“……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是辩称部分“……另外,对于南方航空公司提起的诉求,我不同意……”
南方航空公司辩称的内容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辩称部分“我司不同意郭玮的诉讼请求……”,二是诉称部分“……为此,我司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审判决书将郭某对南方航空公司的答辩写在南方航空公司的诉称之前,难道是先有答辩,后有起诉,郭某有未卜先知的超能力吗?
实际上,以上情况以充分表明,该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
对此情形,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从该案一审判决书同时列写了两个案号的情况来看,显然,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何为“并案审理”,何为“互为原告和被告”。
“并案审理”且“互为原告和被告”的情况,仅仅存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
既然是“并案审理”,当然首先要有两个案件才行,只有一个案件是不存在并案审理的问题的。
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
本案中,郭某起诉南方航空公司立为一案,获得一个案件编号“(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南方航空公司起诉郭某也立为一案,获得另外一个案件编号“(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
本案分别立两个案件是没有问题的。
两案立案后应当分别各自向当事人送达有关受理、应诉的诉讼材料,两案原告分别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分别进行答辩。
据了解,有的法院在立案时仅立了一个案件,对于后起诉的案件,则直接将后诉的案件材料并入前案,没有单独立案,这样直接“并案”是不对的。
后案立案后,发现与在先的案件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后起诉的案件“裁定”并入在先起诉的案件审理。
本案“并案审理”的正确方式应当是,后案作出一份“(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并入本院(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案件审理”——裁定书样式详见《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70、271页
该“(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民事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一案即可结案,结案方式为:“与本院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不用担心案件管理系统没有这种结案方式。
依据该裁定,后案即并入前案“(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案件审理,对双方的起诉、答辩即可在前案中一并审理。
该裁定书应当交前案一份入卷,并且后案的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以及双方证据材料的副本,也应当一并移交前案入卷。
并案审理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分别列为:“原告(被告)郭某”;“被告(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中,如郭某一方申请撤诉,则裁定准许撤诉后,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某”。
审理中,如南方航空公司撤诉,则裁定准许撤诉后,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为:“原告郭某”;“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并案审理后,本案的裁判文书案号就只能写“(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这一个案号,并且也无需将本案的裁判文书另行再装入“(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案件卷宗。
本案一审判决书的诉称、辩称应当按照当事人起诉、答辩的先后顺序列写,如:“郭某诉称”“南方航空公司答辩并诉称”“郭某辩称”。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只需要立一个上诉案件就可以了,不需要同时立两个上诉案件。
但从本案二审判决书的案号“(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来看,二审法院肯定也是分别立了两个上诉案件。
这表明,二审已经被一审活活带到坑里了。
二、案件由来的问题
该案一审判决书的案件由来部分是这样写的:
“郭某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是:应当在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
况且,郭某在答辩中已经提出“南方航空公司提起本案超过15天”的问题,因此,一审判决书应当在案件由来部分分别写明两个案件的立案时间。
一审判决书之所以没写,有可能是因为两个案件有两个立案时间,觉得不好写。但这样一来就不能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后案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其实,案件由来可以这样写:
“原告郭某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XX月XX日立案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决定并入本案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现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所以可以这样写:
“原告郭某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XX月XX日立案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决定并入本案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三、其他问题
关于“并案审理”的问题,可以参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的,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一文。
至于本案存在的其他问题,待仔细研究一二审判决书之后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