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遇到一则咨询:我公司有位职工几年前发生九级工伤,近期被我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在这位员工是被我公司主动解除的,公司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律师回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该规定表述看,工伤职工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由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的,似乎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这也是咨询者的困惑所在。(下文分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七级至十级伤残为例)
我们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影响后续就业而给予的补偿,不应受到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影响。换而言之,即便是单位主动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理由在于: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法律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而并未考虑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从法律位阶的角度看,应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这三种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用人单位以工伤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虽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职工长期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精神,系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结束时的就业补助性质,以弥补因工伤带来的就业弱势和不利,鉴于此,人桥公司应向刘建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合以上分析,回到本文标题问题,其答案就是:工伤职工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