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
代理人:李思思(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时福茂(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8年2月1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2年4月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某为财务部门经理,月平均工资为18800元/月。由于客户将合同款打错账户,公司在未厘清责任原因情况下,对杨某降职、降薪。杨某认为,公司对其降职、降薪无法律依据,拖欠、克扣工资奖金行为违法,遂于2020年2月1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时认定有误,没有按杨某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基数计算,而是按实发工资计算,且未将奖金计算在内,杨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存在拖欠杨某工资及奖金的行为,且公司降薪理由不能成立,属于克扣工资,杨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判决公司支付杨某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工资差额2000元,2018年年终奖金10053元,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0日工资差额2138.6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4249元。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难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对杨某降职、降薪,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本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本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最终,杨某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了自己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