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
调解员: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武丽君(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1年1月入职北京某医药公司,从事实验员工作,工资构成为5000元底薪加3000元绩效工资。2021年6月和8月,赵某因病休假18天。公司未支付其病假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项合计7000元。2021年9月2日,赵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后赵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被克扣的工资9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工资计算上。经查,公司扣除了赵某部分工资,但并非病假工资,而是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找到症结所在,调解员又联系了公司人事负责人,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公司支付赵某1877.47元的工资差额,赵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剔除的项目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1条第3项进一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应当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在计发最低工资时,不应把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在内,用人单位因为没有扣除上述社保费用,导致计发的工资实际上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因此产生的工资差额应当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