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薪酬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相符,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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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4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褚军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0年12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主播岗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事实上,公司与赵某口头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单位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支付周期不固定。工资转账记录显示,对方账户为郭某、陈某个人,而非公司。

  2021年1月23日,公司将赵某辞退,并向其出具书面离职证明。在职期间,公司安排赵某工作日延时和休息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赵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照月工资1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等。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驳回赵某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赵某从事主播工作,属于新业态岗位,由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本案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比较明确。关于工资标准,在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无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证明,难以采用口头约定。因此,仲裁委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持了赵某的赔偿请求。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结合赵某入职不足半年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