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公司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王某至该公司从事教师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周一、三、四、五的下午三点半至五点四十,主要工作内容为将小朋友从幼儿园接至公司参加培训并为小朋友们授课,其日工作受公司组织管理,并约定工资标准,由公司每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1年1月21日下课后,王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系劳动关系,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虽与全日制用存在差异,但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某系公司招用,其工作由麦芽堂公司进行安排,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从事的业务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目前,用人单位对规范用工意识已大幅提高,但是对于非全日制等区别于全日制用工情形的用工方式存在认识盲区,在灵活用工形式日益普遍的当下,应当提高用人单位对该领域的认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更好地规避用工风险。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