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去层层“外衣” 平台用工亦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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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简要案情】

  田某通过网络求职外卖骑手,求职期间的联系人在微信中标注为某公司主管。田某入职后的工作地点与面试地点相同,悬挂的门头与求职时联系人微信中的企业名称使用同一字号。2019年5月,田某正式从事骑手配送工作,工作地点每天有晨会,通过“蜂鸟”APP接单。某网络科技公司是“饿了么”的平台代理商,公司名称与工作地点门头所用的字号相同,该公司为田某购买了骑手保险。2019年6月田某在送餐途中跌倒受伤。受伤后,某劳务公司与田某签订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田某后通过“薪起程”网络领取报酬,付款网页上有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名称。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田某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有些平台用工主体为规避与从业者的劳动关系,以其他主体的名义发布用工信息,通过其他主体向从业者发放报酬,甚至通过其他主体与从业者签订承揽协议,操作中又以平台的名义向从业者提出工作要求,从业者需要遵守平台制定的工作规范。如平台用工主体与从业者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从业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平台用工主体的经营范围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田某发放工资,为其购买骑手保险和办理理赔,双方在经济上有从属性,田某从事的骑手工作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关,工作中穿戴“饿了么”的服饰,执行晨会制度和上下班规定,双方在人格上也有从属性。某劳务公司与田某签订承揽协议在事故发生后,是责任方规避法律风险的虚假意思表示,不影响认定网络科技公司与田某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