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通信公司女职工李某在怀孕35周后乘飞机前往境外待产。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的母亲至无锡某医院以李某名义挂号并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通过李某同事交给通信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未告知出境待产。后医院出具证明作废涉案医疗建议书。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防疫要求通信公司排查人员流动情况,李某继续隐瞒出境待产。2020年7月,李某休完产假上班。通信公司以李某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出境事实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李某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疫情防控需要向通信公司如实告知行程,该如实告知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李某在防疫打卡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并提供虚假病假单,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导致通信公司防疫统计出现重大错误,违反了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对防疫安全造成隐患,通信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诚信原则是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但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假的,应由就诊医院出具真实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人在国外却提供国内医院病假单、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如实告知其行踪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