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要审查时效和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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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张某陈述2000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在某科技公司从事营销工作,科技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6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2004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建筑工程公司为张某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张某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张某陈述2011年1月再次入职某科技公司,并一直工作至2021年3月。在此期间,科技公司未为张某参加社会保险。张某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发生争议。张某于 2021年4月15日向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科技公司2000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以及 201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以及201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向张某支付工资的原始会计凭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确认张某与科技公司201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确认张某与科技公司2000年6月至2004 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某陈述2000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在某科技公司从事营销工作,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使张某能够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确认与科技公司2000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仲裁时效应从2004年5月开始起算,张某2021年4月才就此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得到支持。

  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处理中,仲裁机构不能仅凭劳动合同、当事人陈述或承认作出裁决,应在审查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严格审查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需提供工资支付原始会计凭证、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明细、人事档案等比较客观的证据。

  本案中,关于确认张某与科技公司2011年 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有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原始会计凭证等证据为证,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权利义务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准司法性质,需要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经过受理、立案、开庭等法定流程后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为了取得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并无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没有必要,因为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非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前置程序。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应当根据《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文件精神,凭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办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