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超时申报未能认定工伤的可通过侵权之诉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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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0

简要案情

  陈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10月4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先后至多家医院治疗。2020年8月28日,陈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陈某的申请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后陈某与某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之中受到伤害,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通过该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在此情形之下应允许陈某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本案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陈某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身承担30%责任。

典型意义

  工伤赔偿责任是雇主责任的一种特定形式。工伤赔偿、雇员受害赔偿的目的均是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享受到相应的赔偿。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来主张自身权利,但现实中往往因各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在此情况下,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