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林某系某保安公司的一名押运员,1999年11月23日,林某在从事货物列车的押运工作时,不慎从列车跌落,被行驶的列车轧断右上肢和右下肢,事故发生后林某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治疗出院后,林某多次向保安公司索要赔偿均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保安公司同意支付林某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交通费及安装假肢费用合计8 万余元。但保安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本案属涉民生案件,林某残疾行动不便,属弱势群体,要千方百计为林某着想,尽快为其解决假肢安装和生活保障问题,力争案件执结并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不辞辛苦多次与林某和保安公司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与当地残联取得联系,了解他们对解决本案的看法和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策、法规。多次到社会劳动事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确定了保安公司应为林某缴纳保险的数额,促使保安公司为林某一次性补缴了长达 14年的养老保险。此外,执行法院还多次到假肢厂商讨安装假肢的规格、价格和相关事项,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林某最终戴上了新的假肢,而且保安公司同意承担林某日后更换新假肢的费用,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执行案件。这类案件执行的效果与普通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关系到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本案申请执行人身体残疾、生活困难,如果不及时妥善执行不仅直接影响其本人和家人的生活,还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执行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多渠道协调沟通方式,促使案件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