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约定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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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载明:有固定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劳动合同到期本人未主动提出异议,公司需继续使用时,可将合同期限延长两年不在另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朱某继续在公司上班直至2019年5月21日,且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朱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6月15日到2019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双方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自动延续的条件及年限,但未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对朱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公司在朱某入职时即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了“劳动合同到期本人未主动提出异议,公司需继续使用时,可将合同期限延长两年不在另行续签”。朱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在2018年6月14日合同到期后仍然在公司工作,岗位、薪酬等均未发生变化。仲裁委认为,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朱某与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此期间的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对劳动合同期满续延分为法定续延及约定续延两种情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法定续延的情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则规定了约定续延情形。本案中的情形适用关于约定续延的规定,即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表述为“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约定续延劳动合同,在续延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