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陪产假应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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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公司请求支付陪产假工资案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杨某为男性劳动者,于2016年10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杨某于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1日休陪产假共计5天,休假5天原告的工资已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并发放。杨某于2019年2月28日离职,并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其剩余10天陪产假工资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可以显示,原告并非自愿放弃另外10天的陪产假,而是遵照公司规定,休完5天陪产假后回到被告公司上班。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杨某上班的10天实际向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应额外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休陪产假工资报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但并未对用人单位不批准足额天数陪产假设置相应处理方式。如果仅仅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对不批准法定陪产假的行为进行明确回应,这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唯有陪产假在实际用工中不打折扣,法律关于男性享有15天陪产假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地,而使其避免成为“纸面上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