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吕某于2015年11月4日入职,岗位为收银员。2018年9月,被告公司员工周某以89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车辆并支付订金1000元,原告与案外人何某收订金后未上交订金收据给公司,在公司要求其补齐收据后,两人补写了收据上交,但因补写收据内容与周某实际购车信息不符,公司将该收据退回。后吕某与何某两人将该收据购车人姓名涂改成他人姓名,时间涂改成“2018年11月30日”,并在收据上添加了电话号码“139……”并上交,该收据涂改后的购车信息实际并未发生。2018年12月29日,公司以吕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另原告离职时尚在哺乳期。吕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首先,原告在收取周某订金后却未将订金收据上交公司;在公司要求补回订金收据后,又在后补的收据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向公司说明真实情况,而是擅自将该收据涂改成并未实际发生的订金信息。原告作为收银员,其行为已违反财务守则,严重扰乱公司的财务秩序,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典型意义】
企业不得因妇女怀孕、生产、哺乳而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代表企业在妇女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一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三期”女职工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有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