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苏某与某服装公司于2003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月6日,苏某向公司提出申请,以其户籍不在公司所在地顺德并已在户口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不购买顺德社会保险,享受公司每月发放的社保补贴300元,视同公司为苏某购买社保。2017年1月15日,公司同意苏某的申请。2016年12月至2019年期间,公司没有为苏某购买社会保险,但每月支付社保补助款300元给苏某。之后双方产生争议,苏某要求公司承担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为苏某购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也应依法由苏某与公司分别承担,苏某签署的不在顺德购买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同意公司每月只支付社保补贴300元,申请书中社保补贴的内容因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而无效,公司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如苏某垫付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应返还给苏某。因此判决公司应返还给苏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但扣除公司已支付的款项。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处分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约定无效,双方应承担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双方均应依法承担各自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