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忠实义务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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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宁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也被称为忠诚义务,包括积极作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其中积极作为是指劳动者应该主动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是要求劳动者不能有损害用人单位的行为。消极不作为义务主要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义务、不得发表损害用人单位名誉不利言论、不得从事损害和出卖用人单位利益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均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予赔偿,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06年9月进入某公司任职副总工程师,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某的岗位说明书载明岗位系协助公司技术、业务等管理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内容。某公司于2011年9月召开股东大会,徐某当选公司董事,后于2014年12月召开董事会,徐某签字确认会议决议。工商登记信息载明徐某系公司主要人员中的“其他人员”。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案外人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系某某公司股东,该公司数位股东与某公司原工作人员之间均系配偶关系,该公司一般经营范围与某公司经营范围相互包含。2017年7月,某公司作出开除决定,以徐某违反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以及公司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同类行业经营禁止性规定,给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和危害为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认为系违法解除,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在竟业限制期限内徐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某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与某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或投资与某公司相同的行业或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或者从事与某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徐某应遵守上述约定。徐某的配偶张某系某某公司股东,该公司与某公司经营范围具有相互包含的关系,鉴于张某与徐某的夫妻关系,张某的投资经营行为与徐某的行为具有实质上的同一性,而徐某作为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应贯穿于劳动关系始终,徐某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关系中的忠实义务,严重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虽然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但徐某的行为已经使某公司面临遭受重大损害的风险,因此某公司享有即时解除权,且解除行为已征求工会意见。故某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