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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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张某自1998年12月入职某投资公司,2021年3月21日,张某在微信工作群中指责他人凭借关系无需从事体力工作,被群主以多次发表不当言论为由踢出群聊。

  同年3月25日,张某向某投资公司提交手书《辞呈报告》,称因家庭原因自愿请辞。同年4月2日,张某填写《离职申请与审批表》,载明因自身原因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期为4月5日。某投资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名。

  2021年3月张某主张因被某投资公司主管踢出工作通知群,导致其无法接收到工作通知,属于被变相辞退,张某遂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以被迫离职为由向某投资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应当对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确因与某投资公司主管发生争执被踢出微信工作群后提交了《辞呈报告》,但该报告对争执只字未提,反而是言辞恳切,明确表达了辞职意愿。

  张某若对被踢出微信工作群有异议完全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但张某并未在提出辞职前就此提出异议,张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系被迫离职,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充分知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因赌气逞一时之快而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表示自愿离职,结果就可能是“净身出户”。

  劳动者单方辞职后又反悔主张乃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市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辞职现象并不鲜见,面对繁重的工作压力或者不满用人单位的管理模式,不少劳动者可能会一时冲动提出辞职,一旦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信表示自愿离职,即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反悔主张因其他原因被迫离职恐难得到支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引导劳动者谨慎对待辞职行为,自愿离职需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