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分包业务,不影响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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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36

  【基本案情】

  林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网络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林某承包经营某快递公司分部,对外以某快递公司的名义经营,但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某快递公司的授权范围,林某雇请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需经某快递公司签章确认并备案。

  后林某聘请黎某从事快递员工作,黎某日常工作接受林某依据某快递公司派单安排并由林某支付工资。

  入职第十天时,黎某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黎某的家属遂要求确认黎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快递公司与黎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黎某受某快递公司管理,主要劳动工具即送快递的车辆由某快递公司提供并有公司标识,工作任务由某快递公司指派和分配,某快递公司通过快递配送APP对黎某进行监控和管理,黎某从事的送快递工作系某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

  某快递公司与林某签订的《网络承包合同》仅是内部承包,林某作为个人没有资格经营快递业务,其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必须以某快递公司名义进行经营。

  黎某入职仅十天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黎某与某快递公司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新型的用工模式,法律关系主体日趋多样化,出现了一些企业将用工关系进行多重分化、将业务进行层层分包的情况,形式上与传统的用工模式存在差异,导致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困难。

  这种情况要遵循事实优先原则,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入职资料、员工身份资料、工作记录等证据,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由此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维护新业态职业劳动者的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外卖小哥、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给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新业态下企业用工模式复杂,劳动争议多发,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包括劳动关系不够规范、劳动权益保障难和发生劳动纠纷维权难,只有确保从业人员各项基本权利,才能促进新业态经济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