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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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某健康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8

  【基本案情】

  某健康公司招聘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的职位要求为“应聘者在中型房地产企业主导过招标、投标工作5年以上”,彭某应聘该职位填写的《职位申请表》工作经历一栏记载,其在某地产公司有上述工作经历,并签名承诺该表所填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立即开除处分。

  2019年3月,彭某入职某健康公司担任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2020年7月,某健康公司以彭某工作能力、态度不好,工作出错、经多次教育未改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彭某遂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彭某在其《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某地产公司及下属公司无任职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彭某在应聘某健康公司时存在工作经历造假行为,构成欺诈,某健康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因劳动合同无效属于自始无效,即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故彭某基于劳动关系而诉求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丧失合同基础,且上述项目均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判决驳回彭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起到重要参考作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真实履历,对用人单位造成误导,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劳动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基于合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利益,劳动者也无法享有。

  市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劳动者对工作经历等故意造假,既是欺诈行为,也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案认定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属于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对正在求职的劳动者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引导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就业中遵守诚实守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