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上班打盹不属于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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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2年8月起在某物业公司工作。2019年4月,某物业公司将李某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倒轮班,后李某于同年6月3日、7日等多次在凌晨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

  某物业公司主张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以此为由辞退李某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李某遂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

  李某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李某处于妊娠初期,其违纪情况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李某上述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某物业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48146元。

  【典型意义】

  孕期为女职工特殊的生理阶段,用人单位进行管理时应考虑合理性,体现人文关怀。

  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公布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还要审查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后者可以结合劳动者生理状态、主观过错程度、行为发生环境和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不能过于严苛地认定只要违反规章制度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省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这一案例是近期的“网红”案例,在微博、知乎等客户端位居搜索排行榜前列,话题总阅读次数达2.7亿,讨论次数达1.3万。一方面,本案教育引导用工单位要爱护职工,工作安排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身体状况;另一方面,本案也体现了对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树立公平公正的司法取向,做到了情、理、法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