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认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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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零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0年疫情期间,某零售公司安排全体办公室人员错峰休假,共渡难关,以缓解经营压力。为此,某零售公司3月-5月安排陈某错峰休事假15天,按请事假未出勤计算工资。

  后陈某向某零售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某零售公司在其尚有年假及累积假期未休的情况下安排其休事假,属变相克扣工资,陈某遂要求某零售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零售公司在2020年3月至5月安排陈某错峰休事假是疫情防控阶段缓解公司压力之举,该举措在企业具有普遍性,并非仅适用于陈某,陈某当时对错峰休假并未提出异议。

  在陈某还有合法余假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下,某零售公司按其休事假计算工资不当,但未支付工资金额较小,未对陈某的实际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恶意欠薪。

  陈某以此为由主张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某零售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认定此阶段用人单位是否恶意欠薪需考虑疫情因素慎重审查,应当秉承公平原则,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理解、共克时艰。

  市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新冠疫情以来,很多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对于企业在疫情期间是否恶意欠薪,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按照用人单位对全体劳动者普遍适用的轮岗安排、休假安排进行认定,避免向企业课以过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