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师傅在2019年9月入职某家具公司,而某家具公司没有为他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9年12月19日,梁师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
2020年8月10日,梁师傅申请仲裁请求某家具公司赔偿工伤保险,仲裁裁决某家具公司需赔偿近10万元工伤待遇。期间,法院曾提示梁师傅需在收到裁定书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0日,梁师傅收到了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但他却没有按时起诉。将近一个月后,梁师傅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师傅在前一个仲裁裁决及后续程序中相关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和救济,他因自身过错怠于行使权利、未在指定期间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再次就同一请求申请仲裁确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正确。
这一案件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赋予的权利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可能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