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劳动者与企业高管人格应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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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中级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4

  某公司在疫情期间经批准复工,保安梁叔负责给进厂人员测量体温。2020年3月1日,梁叔在值班时测量到一名公司高管的体温为37.2℃。按公司防疫规定,梁叔让这名高管在厂外等待。该名高管随即指责梁叔讲话态度不够客气,继而引发双方口角。当日,某公司以梁叔与高管发生冲突过程中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为由辞退了他。梁叔解释道,特殊时期,该高管体温偏高,暂不给他入厂是尽职尽责的正常举措,并非态度不好。反而是该名高管,一直在辱骂、训斥梁叔。

  市第二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并结合两人对话的情境,认为梁叔与案涉高管产生争执的根本原因在于该高管不配合防疫管理,而梁叔的行为和态度并无不当。因此某公司以梁叔工作态度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应向梁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者是一名普通的保安,而涉及的对方则是公司高管。虽然双方的职位悬殊,但两者都是民事主体,人格生而平等,在一方履行职责时,另一方应听从指挥安排。该案的处理彰显法院切实保护一般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