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是中山某科技公司新入职的出纳员。2020年9月1日上午,公司“新人”小梁上班时接听办公室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并说道:“贵公司的银行账户需要年检,麻烦添加QQ提供相关资料。”小梁遂用办公电脑里上一任出纳使用的工作QQ号添加了对方。几分钟后,使用公司老板名字的QQ用户询问小梁,是否有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了公司账户年检事宜,并称有个重要项目急需支付预付款45万元,要求马上操作、手续后补。在一系列催促下,小梁在总监的电脑上对外汇款45万元,事后发现被诈骗,并马上报警。几天后,公司开除了小梁,并要求小梁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利息。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梁是在对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关系不太熟悉的情况下被诈骗的,在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已对小梁进行相应培训的情形下,公司应当承担有关用人方面的经营风险。小梁被诈骗时,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即可以单独实施对外支付大额款项的过程,也可以证明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此外,小梁在整个过程中用的电脑和QQ号都是公司自带,并非自行无故添加,操作上也已尽到相应的基本注意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最终,该公司的诉求被驳回。
近年来,随着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因劳动者履行职务时被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在对劳动者过错程度的认定上从严限制,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理念。同时,本案还通过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加强员工培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义务的厘定,引导用人单位加强抵御各种经营风险能力,对促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