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时发病下班后身亡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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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吴某灿生前是某鞋业公司安全部的保安员,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为吴某灿购买了社会保险。2021年7月2日8时许,吴某灿值完夜班在送同事回宿舍的途中突然晕倒,后被立即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某鞋业公司于同年7月6日向清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清新区人社部门认为,事发时吴某灿已正常打卡下班,并搭载一名同事离开公司。而公司并没有任何规章制度要求员工需在下班后搭载同事返回宿舍或者回家,故该行为只是出于同事之间互相帮助,并不属其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因此,吴某灿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认定不属于工伤。死者吴某灿的妻子不服该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决定,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一班组安全员及监控录像均证实吴某灿于事发当日上班期间已突发疾病,出现脸色发白、腿发抖的症状,公司亦出具职工就诊单证明吴某灿当天准备就诊。从吴某灿事发当日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及死亡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发病的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关联性,且发病到死亡时间短,可认定吴某灿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经突发疾病,与其死亡原因存有关联性,其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涉案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关于“48小时”的理解,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本案中吴某灿工作期间已发病,从发病至死亡的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关联性,且发病到死亡时间短,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