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大型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及人员管控指令,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当遵守。医护人员违反前述措施和指令,医院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某医院系公立三甲医院。王某系某医院五官科护士,医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某医院多次通过微信工作群等下发一系列有关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管理工作指令。其中2020年1月30日、2月2日明确规定休息调整人员必须在主城区待命,2月6日、2月14日向全体人员通知强调,如擅自离开不报备者将严肃处理。3月5日,某医院重申,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遇特殊情况必须向科室主任、部门领导报告,上报政工处审批。2020年3月21日,王某未按规定提前报备即离开重庆主城,于当日前往市外某镇。2020年4月7日,某医院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某医院作为大型医疗机构,承担着救治病患及防止疫情扩散的重要社会职责,其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及人员管控指令,系医院在特殊时期履行其重要社会职责的表现,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某医院多次在工作群中强调所属人员必须在主城区待命,如有特殊情况需按程序审批请假,如擅自离开不报备者将严肃处理。王某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刻,未经审批报备擅自离开工作驻地,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及人员管控指令。某医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故对王某要求该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由江北区法院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