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因公司搬迁未得安置,视为公司违法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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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侯某某在重庆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生产经营问题,某公司将全部设备搬离至北京,未再在重庆继续生产经营,亦未对包括侯某某在内的员工进行安置。侯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将经营设备全部搬离后,没有对侯某某等劳动者作出合理安排,甚至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应视为其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现某公司无合理理由解除与侯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释法

  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出相应限制,如非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公司虽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将公司设备搬离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该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失去提供劳动的基础,应认定某公司以实际行为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应属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