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困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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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即墨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为某公司员工,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5日,该公司通知徐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并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徐某某从2019年7月5日起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徐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前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及离职手续。某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困难,公司人员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徐某某不满,遂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赔偿徐某某经济赔偿金20000元。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某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徐某某一个月工资,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但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且要注意裁减人员比例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