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外,还有权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额外增加的60天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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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即墨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姜某在某校工作,某校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月姜某剖腹产生育一子,休158天,医保局已为姜某发放113天的生育津贴。因学校未足额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姜某将该校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本院依法支持其剩余45天的工资。

案件评析

  姜某剖腹产生育一子,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113天外,还可以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另行增加产假60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故某学校应当按照姜某正常出勤期间的月工资数额发放158天的产假工资。

法官说法

  作为“半边天”的女性,在家庭、社会、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均担任着重要角色,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问题,成为女职工及职工家属较为关注的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