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聂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被告某百货公司。2018年4月,聂某向某百货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百货公司迟迟不予办理解聘手续,聂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后某百货公司于2018年8月9日为聂某办理了相关解聘手续。某百货公司为聂某缴纳了2012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8年8月22日,聂某的新用人单位为聂某补缴了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的社会保险。2019年4月18日,聂某生育一女,孕期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共计12772.76元。经相关部门审核,可报销的医疗费金额为6853.88元。因聂某2018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系中断补缴,连续缴费期间中断超过2个月,不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9年5月,聂某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某百货公司支付生育津贴18367元;2.某百货公司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的住院治疗费1124.08元;3.某百货公司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的住院治疗费11034.08元;4.某百货公司支付2019年4月10日检查费用614.60元。仲裁委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64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聂某与某百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某百货公司在聂某投诉后才于2018年8月9日为其办理解聘手续,存在过错,某百货公司逾期办理解聘手续的过错行为与聂某补缴社会保险超过2个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百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聂某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损失。遂判决支持聂某的诉讼请求。某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上述转移手续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百货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为聂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聂某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期间中断3个月、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百货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