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无须返还竞业限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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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青岛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青岛某设计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王某)离职后 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 (青岛某设计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薪酬的10倍 (本案中经核算约为190万元),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收益应当归还甲方;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王某辞职时,青岛某设计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执行与王卫东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王某签字确认。后,王某在多个公司存在不连续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行为,青岛某设计公司据此主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抗辩称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不应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王某违约行为的期限和性质(在其他公司不连续就业8个月),结合青岛某设计公司亦存在未足额支付补偿金的违约行为(每月支付数额略低于约定数额),及青岛某设计公司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王某的违约行为给其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等情况,法院酌定王某支付青岛某设计公司违约金 30万元。青岛某设计公司请求王某支付补偿金190余万元,显失公平,不予支持。青岛某设计公司请求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青岛某设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明确约定予以返还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应视为劳动者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则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