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4年起受聘到某科技公司任职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郑某与公司产生矛盾,私自将公司两名技术人员的电脑主机搬离公司,该公司报警,几天后郑某才将电脑主机送回公司。公司据此单方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关系。郑某申请仲裁,又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为科技公司,其技术人员电脑中存有公司重要技术资料,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技术人员电脑搬离公司,极有可能遗失或泄露公司的重要资料。即使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劳动者也应当承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法律后果。公司与存在这种行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依法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公司单方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郑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日常生活中,较易引起劳动纠纷的主要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最为常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劳动者应当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转移用人单位重要财产,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是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使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亦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