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青岛某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青岛某纺织公司由刘某、李某、王某三人合伙成立,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业。2019年,三股东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三名股东各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的三分之一,现刘某和李某已各支付原告等职工三分之一的工资。其中,欠职工孙某两个月工资共计两千余元未发放,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青岛某纺织公司抗辩称应由股东王某支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孙某与青岛某纺织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孙某的工资应由青岛某纺织公司支付。青岛某纺织公司三名股东对于所欠工人工资如何负担的约定,属于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孙某。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青岛某纺织公司向孙某支付欠付的工资。青岛某纺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以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对于债务负担的决议等理由拒绝、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系其法定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自身原因拒绝或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况且公司股东决议等均是股东间对于公司债务的内部约定,其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更不得据此拒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