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该公司存在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外转款不规范等情形。2021年3月,一名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以虚拟号码拨打某公司对外发布的座机号码联系到邓某后,以对公账户年检需发送相关资料为由与邓某成为QQ好友。后犯罪嫌疑人邀请邓某加入名为“某公司”的QQ群,群内人员包括邓某和假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的犯罪嫌疑人。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该QQ群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安排邓某将公司款项共计41万元分三次对外转出至诈骗账户。邓某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损失41万元。
【裁判结果】
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作为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授权或者审批,且存在多次可以与公司管理人员汇报核实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账户的款项共计41万元转账至电信诈骗账户,具有重大过失,邓某应对某公司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制度、管理职责缺失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综合邓某及某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邓某的工资收入水平、案涉行为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酌定邓某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1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从事专业性较强工作(诸如财务工作)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具备较强专业素养、职业敏感、危机意识,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造成用人单位损害,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应从两方面认定。一方面,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职业特点看,其是否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有意识的防范了职业风险。如仅系一般性工作失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预见的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此时不能将该类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劳动者不应承担责任。但综合评判劳动者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损失额度大小、行业风险高低等因素后,认定劳动者的过失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劳动者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完善系认定劳动者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本身并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劳动者的行为并无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其相关事项审批程序缺失,进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从而减轻劳动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