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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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医院与朱某某、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安徽某医院与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朱某某派遣至安徽某医院食堂工作。后该医院将其食堂外包,遂通知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停发工资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安徽某医院的安排通知朱某某前往食堂外包公司工作,如不认可该通知,视为不服从劳动用工管理纪律,将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朱某某拒绝到食堂外包公司工作。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以朱某某违纪为由,解除与朱某某劳动合同。朱某某向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安徽某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机构予以支持。安徽某医院对仲裁机构裁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不服,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该院审理认为,安徽某医院违反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约定,径行要求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与朱某某的劳动合同,已实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安徽某医院的诉讼请求。安徽某医院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安徽某医院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安排朱某某休年休假或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损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故应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某医院作为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退回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安徽某医院未与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协商一致及向劳动者提前告知,径行通知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对劳动者停发工资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求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未被食堂外包公司录用的员工,由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安徽某医院的行为对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与朱某某的劳动合同有一定过错,已然实际损害朱某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作为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履约,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