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放弃要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的,在工伤赔偿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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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安徽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蒋某在安徽某建材公司担任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其在工地清洗车辆时不慎被工地挖掘机车斗打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安徽某建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其诉请。此后就工伤赔偿问题,蒋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均认定安徽某建材公司应当赔偿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余万元。安徽某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中院。经二审查明,蒋某在侵权事故案件中与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放弃要求侵权人支付其医疗费四万余元,合肥中院据此判决安徽某建材公司无需支付蒋某医疗费四万余元,其他工伤赔偿合计17万余元应予支付。蒋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可二审观点,裁定驳回了蒋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点评】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安徽某建材公司未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蒋某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从上述条文可知,当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医疗费应由侵权者负担;劳动者诉请侵权赔偿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若劳动者先诉请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中心或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侵权者追偿。本案中,蒋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伤害构成工伤,其与案外人已就侵权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放弃要求案外人承担医疗费等与工伤赔偿相重合项目的赔偿责任,系其自愿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不可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再行主张医疗费。蒋某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均符合法律规定,安徽某建材公司应予支付。

  【典型意义】

  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是侵权人。本案为劳动者工作时遭受侵权事故后的赔偿问题提供指引,确定了赔偿义务主体及责任范围,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