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而非对于施行前的部分一概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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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郑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9日  阅读量:7

  简要案情

  2004年11月1日起, 王某某到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处上班。2019年1月以来,因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王某某工资、未足额交纳养老保险, 王某某申请仲裁并引发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故认定王某某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3.5个月(2008年1月至2021年5月)。二审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按照该法施行前的规定,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不应仅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经济补偿金,实施前的部分亦应计算,故二审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践中,对于该法施行前后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到前后衔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该条法律规定可知,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前便存在劳动关系,在此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2008年之前并不是一概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执行,分段计算和认定。实践中,一些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对于2008年之前的部分一概不予认定,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