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法院调解结案,公平分配企业和劳动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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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郑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9日  阅读量:7

  简要案情

  乔某于2021年3月入职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乔某感到公司受疫情和自然灾害影响,经营困难,遂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8月份未发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文化传媒公司认可未与乔某签订劳动合同,但2021年8月的工资未支付,系因乔某突然提出离职未进行任何交接,责任不在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公司规模较小,受灾害和疫情冲击,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双倍工资。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文化传媒公司未与乔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虽然离职系乔某提出,但文化传媒公司如果接受员工离职,应当通知员工到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不得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考虑到郑州市经历过的疫情自然灾害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如果采取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虽然能够促使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压力,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困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辖区营商环境发展。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并从如何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做双方的工作,最终文化有限公司支付乔某2021年8月份工资并以2000元/月为基数再支付乔某4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补偿,乔某放弃其他主张。调解当日乔某收到文化传媒公司按支付的费用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过错责任和自然灾害影响及疫情防控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充分运用调解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础上,兼顾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生存发展,平等、合理保护了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