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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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郑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9日  阅读量:4

  简要案情

  2016年7月23日,李某到煤业公司上班,从事井下巷修工作。2017年8月5日,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3183.31元。2019年1月28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9月8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定李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李某在煤业公司上班期间,煤业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在申请仲裁之前,先行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依法获得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款项。煤业公司在仲裁和诉讼中称李某已在前述案件中得到民事赔偿,不应再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煤业公司承担扣除医疗费之外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产生两个法律事实,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不得因劳动者获取了侵权赔偿而免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应承担的工伤赔付责任。对不可能重复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则无需重复给付,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