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用人单位应善意行使管理权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8日  阅读量:12

  (一)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致电某钢管公司请假回家奔丧,某钢管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当日晚上,张某乘火车离开广州前往南阳奔丧并于2020年11月21日(周六)下午抵达广州。2020年11月23日,增立公司以张满星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某钢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其次,张某已通过电话向某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结合张某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4天),请假6天属于合理范围。再者,某钢管公司并未表示不准张某请假,而是表示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但就当时的时间和境况而言,张某在回家前未按照要求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最后,张某返回广州时已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时间,而在周一返回公司时,公司已以其旷工三天对其作出了开除的决定,并未给予张某补办请假手续的机会。综上,某钢管公司的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性,超出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边界。判令增立公司向张满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491.52元。

  (三)典型意义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双方均负有切实、充分及妥善地履行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地位一方,拥有制定规章制度及管理的权力。劳动者作为接受管理的一方,应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本案中,劳动者因姻亲长辈去世回家奔丧,符合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没有及时规范履行请假手续有客观原因,不存在主观违反规章制度的恶意。用人单位对于请假手续应予宽容处理,并给予劳动者一定补救机会,而非直接给予最严苛的开除处理。法不外乎人情,用人单位履行管理权亦应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人的思想感情。本案的判决从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的时候应善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