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7月起,温某入职于某幼儿园担任教师,双方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某幼儿园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某幼儿园与部分老师续订了劳动合同,但未与温某续订劳动合同,温某就此事通过微信与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幼儿园告知因生源减少可能缩班,是否签订合同需要行政会议讨论后决定。
2020年7月9日,温某因认为某幼儿园不再聘用自己,口头向副园长提出辞职,并未再前往某幼儿园处上班。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裁判
仲裁委员会驳回温某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幼儿园向温某支付经济补偿24618.96元,驳回其他诉求。双方上诉。二审改判驳回温某的所有诉求。
典型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上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制度、失业保险金制度,都是为了保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本人原因主动离职的劳动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劳动合同到期,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延续。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劳动者在此情形下自行提出离职,主张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本案的正确处理,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改变人们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的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