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2017年入职佛山某快递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张某提出辞职,以工资未结清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其后张某仍在原站点工作,直至9月15日在派件时猝死。张某的妻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快递公司自2017年入职起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获裁决支持。快递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案涉快递站点已承包给第三人向某,张某辞职后在向某承包的范围内工作,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向某称其与张某均是快递公司的员工,自己没有给张某发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辞职后工作地点和内容没有明显变化,快递公司未能举证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案涉承包合同系以站点代号名义签订,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同时,向某的承包站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仍由该快递公司统一运作、结算,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快递公司曾称向某是其员工,结合向某的答辩意见,可确认向某为公司员工的事实。据此可认定向某承包站点收派快递的行为属于快递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该快递公司作为独立用工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张某与某快递公司自2017年入职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业态用工呈现劳动关系灵活、工作方式弹性等特点,呈现去雇主化、去组织化的趋势,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司法裁判要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既要支持新业态的多种形式用工,也要对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予以规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该案入选2022年广东高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