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郑某海按照“饿了么”招聘骑手宣传单应聘,成为“饿了么”平台清远站全职外卖骑手。接受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的排班、考勤、着装等管理。该公司通过骑手专用APP向郑某海发放了4个月工资后开始拖欠工资,郑某海于2021年4月离职,5月经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等。该公司主张与郑某海无劳动关系,该公司将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案外人好活公司,与郑某海无直接法律关系;且郑某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本身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受任何单位安排、管理,不与任何人形成劳动、雇佣关系。
(二)裁判结果
清远中院审理认为: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是“饿了么”平台清城区代理商,郑某海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该公司对郑某海进行派单、考勤、着装等管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与好活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郑某海在入职后应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要求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该公司不得因此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故判决支持了郑某海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判决生效后,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
(三)典型意义
在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用工单位与快递小哥、外卖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形式更为多样,外卖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