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贤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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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
来源:清远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1日  阅读量:4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7日,谢某贤入职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3年2月27日。公司的职业安全告知书中第11条写明“自觉遵守《员工手册》及其他各类规章制度”。2020年9月17日,谢某贤作为厨房负责人负责菜品菜单及厨房的管理。9月23日,公司调查认为谢某贤无法解释采购食材的去向,同时违规采购,且工作态度不端正被投诉却仍屡教不改,造成公司严重浪费,即日与谢某贤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下午,谢某贤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认为公司非法辞退,并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9830.2元及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工资等43526.4元。2021年2月9日,清新劳动仲裁委作出驳回谢某贤所有仲裁请求的裁决。谢某贤收到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清新法院一审认为,谢某贤作为厨房负责人,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无法解释工作中土猪肉的去向,也未能尽到负责人对厨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谢某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开除谢某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谢某贤不服上诉,清远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和工作情况制定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