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小区项目工地承建方为A建设公司,项目开工时间为2019年4月。该工地实际负责人为宋某,宋某2018年12月与胡某签订分包合同,后胡某又与木工清包严某签订转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拨款给严某。严某拖欠23万元左右工资未支付,涉及农民工33人。后劳动监察部门对严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严某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4月7日,当地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后严某家人筹措资金23万元,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件评析】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80%以上发生在建筑领域,主要集中在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各类“包工头”性质的自然人,极易出现自然人挪用、亏损、逃逸等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