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员工未创造商业价值为由,扣发工资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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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人社  添加时间:2022年02月28日  阅读量:31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7月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7月11日,公司以员工过多为由让张某不用继续再上班,并表示上班三天张某均在熟悉公司业务,未给公司创造任何商业价值,因此该三天的工资不予发放。张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三天的工资300元。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当场支付了张某工资3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提供了劳动,而并非创造出商业价值,实务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在辞退员工时经常以此为由,并不予发放工资。但是是否创造劳动价值并非发放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且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工作时间较短,处在新环境新工作的适应和学习期,而创造价值经常需要较长的工作才能看出明显成效,因此以未创造价值为由解聘员工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正常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发放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