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原因安排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其工资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徐州人社  添加时间:2022年02月28日  阅读量:19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4年5月进入某公司,从事钻床工作,2021该公司面临搬迁,吴某无法至外地工作,吴某主张该公司通过克扣工资逼迫其离职,搬迁后又以旷工名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主张安排申请人休息是被申请人使用用工自主权,其按照吴某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其工资。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多次安排停工,且均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裁决该公司依法支付其安排吴某休息期间的工资。

【案件评析】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出于工作性质、生产特点等因素的考量,可以对工作安排、休息制度等进行适当调整,但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没有边界,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滥用此项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