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第二种意见是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对于适用何种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众所周知,年休假包含两部分,一是100%的工资报酬,二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相应休假的,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两种意见对于正常带薪年休假情况下的100%工资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并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给予额外的200%的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对于“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不应以名称而论,而应当以其法律性质来进行辨析认定。
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即200%的工资报酬是因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换言之,年休假工资报酬中,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工资之实。因此年休假工资应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经过仲裁时效。
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原则上劳动者至少可以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