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街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4〕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及国家、省有关部署,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作为强化依法行政、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协调顺畅、制度规范、信息共享、监督有力的两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走在前列。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两级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政府法制工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检察院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检察院、法院、政府法制、公安、国家安全、司法、人社、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市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组织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制订工作制度和规范,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年度评估和考核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14年11月)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市、区两级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10月底前,向检察院开放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端口,授予其查询、调阅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权限;11月底前,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与具备条件的区先行与检察院实现数据对接;年底前,基本建成市、区两级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院实现数据全面对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规定制定完成。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政务办、市信息中心,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各区;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三)建立案件移送标准。
1、建立移送罪名日录。对接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刑事司法罪名目录,明确“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形,形成移送案件罪名日录清单,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标准和刑事司法的立案标准。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2、建立证据移送标准。对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证据标准,明确证据收集、固定、采信的具体要求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保证证据移送顺畅有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四)推进重点领域两法衔接工作。2014年重点推进生态环境、交道运输、渣土运输、食品药品安全、侵权假冒、非法传销、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文物保护等重点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组织开展上述领域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15年全面推进各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市、区政府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依法行政考核。各区要建立本区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平合,执行全市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结合区情推进重点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措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园区、法定景区和窗口地区的两法衔接工作,由所在行政区统一管辖。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会同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考核。各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于11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联络人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检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和工作规范,依法行使处罚权、侦查权、法律监督权、审判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等机关处瑾,不得以罚代刑;公安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依法立案、办理;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审判,并对两法衔接中普遍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三)制定实施细则。市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对行攻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职责分工,移送立案标准、程序和时限,信息共享和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严格监督问责。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移送或者逾期移送,造成证据灭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公安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检察机关、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可与市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